东快讯(记者刘清华)员工上班途中不幸出了车祸,除了可以获得侵权赔偿,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日,福建省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一些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
小刘在莆田市城厢区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为她买了工伤保险。2012年7月8日,她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货车碾压,不幸身亡。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小刘受伤害性质为工伤。
2013年9月23日,经城厢区法院调解,小刘家属与货车所在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民事赔偿63万余元。
2013年11月6日,在小刘获得民事赔偿后,莆田市社保中心以小刘的民事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小刘因工伤而死亡的丧葬费、工伤死亡补助金及亲属抚恤金的决定。
对该决定,小刘家属不服,向城厢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小刘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家属可以向社保部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社保中心认为民事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而作出不予支付小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莆田市社保中心作出的决定。
“小刘既是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也是侵权责任关系中的受害者,两者并不矛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林爱钦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的受伤职工,也是人身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的受害人。劳动者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昨日上午,福建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2014年度福建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房屋土地、医疗卫生、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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