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经营困难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落实呢?近日,法院判决:由单位限期支付。
王某系济南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职工。2002年11月26日,王某被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磷中毒。2002年12月24日,王某被认定为工伤,2003年2月20日被鉴定为7级伤残。自2002年10月起,医药公司停止经营,王某待岗在家,每月领取生活费。2013年9月,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03年起,医药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2013年9月2日,王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医药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委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王某要求按照每月2500元为标准,支付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2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49元。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王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7级,医药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王某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因王某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他要求按照2500元为标准支付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超出法律规定,医药公司也同意支付。据此,法院判决:医药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500元。(记者高原通讯员毕荣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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