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然而,不少职工办理贷款时,曾遇到办理时限不明、所需材料各异等问题,为贷款人带来许多不便。2014年年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明确各项业务办理时限,减少办理要件,优化业务流程。笔者对《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中的亮点,特别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贷款方面进行解读。
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达6个月以上
●借款人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
●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贷款额度、 期限和利率
购房类贷款不超房价的80%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当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其中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建造、翻修、大修的由管理中心限定最高平方米单价,并在主体完工后发放,但最高不超过总价的50%;装修类贷款需结合所装修房屋情况确定额度;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为基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一定额度的装修价款,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额度或者购房合同总价的80%。
月还款额不高于申请人月家庭收入和辅助还款人月收入的一半。
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提供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的,贷款额度按照管理中心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联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核定。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申请人购房需求的,可以配套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但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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