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系某服饰有限公司参保职工。2011年9月2日,贾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不慎与一货车相撞受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贾某的受伤为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4级伤残。从此,贾某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2600元的伤残津贴。2014年11月,贾某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却发现每月的养老金仅为2200元,低于之前领取的伤残津贴,他遂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具体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规定,贾某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这400元的差额。(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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