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15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根据人社部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3月1日起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具体为:由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 上个月,人社部发文要求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并明确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此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要求全省各地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同时要求各地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认真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支付,按时足额兑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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