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学:去年夏天我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因为找不到工作,就干起了散工,即临时在装修队、包工队打零工,有时干一两天,有时是干完活就走。8月的一天,一建筑公司找我去工地清运渣土,干活时我的脚被砸伤。他们说我的工作是不连续的临时工作,因此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请问:我能要求这家建筑公司为我申报工伤吗?
安慧敏:您好,您与建筑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后,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您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要求建筑公司向您赔偿损失。
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向建筑单位主张权利。(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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