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4日,邢某到某服装厂工作。2014年6月3日至6月10日,因病住院花销医疗费27588元。因服装厂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缴费中断,导致邢某医疗费未能从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而该厂也拒绝报销。为此,邢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厂报销医疗费27588元。
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的人员及首次参保或中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从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不含补缴时间)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案中,由于服装厂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邢某住院医疗费未能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报销,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服装厂负担。经社保中心核定需报销医疗费24139元,该服装厂应按照核定的数额报销。(侯力强 孙东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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