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是某厂职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上下班,须在指定地点等待、搭乘厂车,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一切交通事故均责任自负。3个月前,胡女士想顺道买些生活日用品,遂在下班后借了同事的自行车骑着回家。谁知,途中被刘某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女士要求厂方给予工伤待遇,但厂方却认为,胡女士未搭乘厂车下班,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因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胡女士骑自行车下班是为了顺道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且不负交通事故的责任,决定了厂方不得以其未搭乘厂车而否定其工伤。(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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