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政策,要求省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未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黑龙江省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住建部门一律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在缴费方式、费率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之积,参加工伤保险。对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至1%缴费。
据了解,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等开辟绿色通道,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全省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将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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