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16日讯(记者 王赟)记者今天下午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本月起,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新政,工伤保险将不再局限于企业,我省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工商保险。
记者了解到,参保对象从企业到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费。目前我省共有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约1540万人,主要集中在企业。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出现事故伤害并没有明确说法。从本月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构都要参加工伤保险。这样,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就覆盖了所有群体。
按照新办法,工伤保险待遇告别“同伤不同价”。职工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按照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以前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以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发放,如五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今后,我省工伤医疗补助金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职工因为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的,也可以申请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也就是说,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最高可领28万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
同样,伤残就业补贴也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不再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此外,伤残津贴不再按系数调整。因伤致残职工除了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可以获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可以获得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调整。我省将待遇调整的权力下放到各市,由各市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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