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崔女士应聘到莱山区某食品加工公司工作。当月,该公司与崔女士协商,不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补偿,按月支付她300元的社保补贴。崔女士同意。2015年1月中旬,崔女士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崔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仅为她发放了待岗生活费。崔女士找到公司协商,希望能报销生育医疗费,并补足生育津贴差额。公司表示,已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对崔女士进行了补偿,且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况且也为崔女士发放了产假期间的生活费,便拒绝了崔女士的要求。崔女士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的义务。该公司未为崔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社保补贴的方式支付,虽经崔女士同意,仍与法律规定有悖,该行为不能得到认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该公司未为崔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崔女士的生育保险待遇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的途径报销,确对崔女士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为崔女士报销生育医疗费,补足生育津贴差额。王梓蓉 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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