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威海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威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省属及外地驻威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2%。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参保职工孕检、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怀孕检查基本项目等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执行同一标准。职工按规定孕检和生育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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