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4年7月1日启动实施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运行一年来,全市3.41万人通过大病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支出资金1.43亿元,其中报销金额超过万元的有6500余人,最高报销达到17万元,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
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实施后,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参保人员发生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的,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报销结算,既不需要二次报销,也不需要个人垫付。
按制度规定,参加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参保人员担负的高额医疗费用,防止因病致贫。(廖晨霞 弓园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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