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4月1日起,青海省黄南州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到所有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了全州社会保障体系。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后参照黄南州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一是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0.45%的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鉴定劳动能力、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闫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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