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日前再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河北省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增加260元、240元、220元、200元。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津贴增加额分别不低于180元、16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另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及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分别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靳彦丽 李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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