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明确,四川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规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意见》强调,各地要清理规范并停止执行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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