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上海市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上海市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部分病种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可报销的项目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
上海市委托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等4家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这4家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一家办理报销手续。(申仁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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