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5项社会保险费,并阶段性降低4项社会保险费费率。
根据《通知》,广西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缓缴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广西还将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医疗、生育4项社会保险费费率。《通知》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地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降低50%;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费率最多可降低15%,生育保险费费率最多可降低30%,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对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降低20%。
“五缓四降”政策执行时间为一年,即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戚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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