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举报骗取社保基金行为奖励办法
骗取社保的行为,不仅影响社保基金安全,而且触犯《刑法》。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出台《海南省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对提供线索者进行奖励:经查情况属实,举报人可以获500元到5万元不等奖励。
10种情形属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虚构、编造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隐瞒、虚构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条件变更或者丧失,未按规定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或他人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人事档案或者其它支付凭证,骗取社会保待遇的;将社会保险证件、人事档案或者其它支付凭证提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首次明确的骗取社保基金行为,涉及申领待遇的各个环节。如子女家属瞒报退休人员死亡,继续领取养老金,医疗机构虚增诊疗项目和医保费用,骗取社保基金,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民政等单位虚开死亡证明,为参保人骗取待遇提供便利,这些都在举报范围内。
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事项符合骗取社保基金情形,给予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具体奖励标准为,经查证核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50万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5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50万以上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但奖励总额最高不能超过50000元。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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