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小林辞职时,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单位以已支付伤残补助金为由拒绝。近日,在山东烟台市福山区人社局的调解下,单位支付了小林相应的补偿。
2013年8月,小林来到福山区某企业上班。去年6月上旬,小林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后经福山区人社局认定,小林属于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10级。10月,单位支付小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万余元,小林继续在单位工作。去年12月2日,小林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不同意。小林到福山区人社局咨询。
工作人员认为,小林在工作期间受伤,已经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已评定伤残等级,依法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单位支付小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7756元。 (孙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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