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毕某到威海市文登区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为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为包括毕某在内的职工投保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14年11月14日,毕某因病死亡,保险公司向毕某配偶等支付身故保险金6万元。
毕某配偶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某公司支付各项非因工死亡待遇。
某公司辩称:公司已为毕某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其配偶从保险公司领取6万元,该部分应从非因工死亡待遇中扣除。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非因工死亡,部分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本案中,因某公司并未依法在毕某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死亡后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未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因此,各项非因工死亡待遇理应由某公司负担。某公司提出的应将6万元商业保险理赔款项从非因工死亡待遇中扣除的主张,最终未获支持。(侯力强 徐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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