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记者邢生祥)为使职工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后,全省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平均费率由0.89%下降至0.79%,下降了0.1个百分点。
青海职工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总体原则,这次费率调整后,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略有结余,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据悉,此次调整青海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调整划分为八类,全省八类行业统一实行八种不同的职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此次调整费率,使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平均费率由0.89%下降至0.79%,预计全年可减少参保单位缴费近3000万元。
据介绍,该省职工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主要取决于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不搞“一刀切”,对于当期收不抵支或累计结余不足的地区,授权在全省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行业费率标准,可上浮120%-150%.对收支平衡,基金结余较大的统筹地区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基准费率执行。
今后,青海将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时上浮或下浮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通过调整费率,在保障参保职工工伤待遇的前提下,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基金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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