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蔡师傅入职某果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蔡师傅月薪3400元。今年6月22日,蔡师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通知蔡师傅终止合同,不再续订。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蔡师傅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要求公司补缴,但人力资源部主管称:公司有规定,职工须工作满1年以后,公司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蔡师傅工作刚满1年,而公司已不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所以蔡师傅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内,于是,蔡师傅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约谈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后,该公司按规定给蔡师傅补缴了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的社会保险费。(张洁芳 唐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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