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沈某的丈夫在工作中受伤,经抢救无效去世,单位帮他申请认定了工伤死亡。当时他们的女儿只有3岁,遂开始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今年初,同事介绍沈某认识了赵先生,双方感情发展比较好,最近两人准备结婚。但有朋友告诉她,她一旦再婚,女儿就无法再享受工亡职工供养子女抚恤金待遇了。沈某于是到社保机构咨询。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4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沈某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的情形,若她再婚,依照规定,女儿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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