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王景烁)近日,北京市民政局等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于2016年1月起正式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提出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可享受医疗救助,据悉,这是北京市首次将申请家庭因罹患重大疾病产生的高额医疗支出纳入救助审核范围。
据北京市民政局介绍,《通知》在医疗救助范围、救助认定条件及具体救助标准等3方面有所突破。
《通知》将医疗救助范围由城乡低保、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扩大到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即具有北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同时,《通知》明确了救助认定条件:一是收支水平认定条件,即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北京市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即家庭拥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其他财产情形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于经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的家庭合规医疗费用,《通知》提出,可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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