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电 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发布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广西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后,广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增加约4.6%。
据介绍,广西还将建立全区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应用系统,实现全区失业保险数据的联网及实时监控,并建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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