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3月27日8时,廖某按时到单位上班,15时左右,廖某感觉身体不适,但仍坚持工作。16时30分左右,因病情加重,廖某遂请假回家。途中,他到卫生室看病买药。23时30分左右,廖某病情进一步加重,其家属拨打120,医生到场后采取了一系列急救措施,并建议送医院抢救,不料,廖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死亡时间为28日零点30分。之后,廖某的工作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审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廖某的家属于是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廖某病情恶化是发生在家里,但其病情恶化与27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行为存在连续性,只是因为廖某对身体不适的原因没有往突发疾病上考虑,对病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身体不适只做了简单的处理。从有利于劳动者的立法宗旨考虑,对廖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黄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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