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备受社会关注。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正式下发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改革范围、基金筹集、计发办法等出台了详细规定。
改革范围:
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
《办法》出台后,将针对哪些人员?
据悉,《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资金筹集:
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根据《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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