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10月,我被一家小区物业公司招聘为修理工,当时单位说到今年底这三个月时间算试用期。11月10日,我工作时被砸伤,医疗费已花3万多元,单位拒绝报销。近日,公司通知我,称从11月10日起已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说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我在试用期内受伤不能申请工伤。请问,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所以不管在试用期,还是转正后,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职责等法定情形,遭受人身伤害的,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积极申请,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物业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与您口头约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所以公司以在试用期内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给予工伤待遇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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