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我是一家轴承厂的职工,入职已经12年,该厂是集体企业,为我缴纳了工伤保险。到今年12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11月底,厂劳资科的负责人找我,说单位效益不好,所有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都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让我做好思想准备。在经济补偿方面,单位按在厂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为标准支付。我说自己在10年前曾出过一次工伤,被鉴定为工伤9级,手里也有工伤证,单位应当考虑这一点。近日厂里给我答复,说工伤补偿在10年前受伤时已经支付过了,现在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是否发生过工伤没有关系,所以我的经济补偿标准与其他员工一样。
请问:我10年前发生工伤,现在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额外补偿?
胡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由于你已在厂里连续工作满十年,因此可以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如果你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没有异议,关于工伤额外补偿问题,根据工伤9级的事实,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补助金的标准均为终止劳动关系时9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两项共计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我市2014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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