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日照某技校学生,春节后到青岛某公司实习。5月25日,他休班回莒县老家时被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王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医疗费。为索赔,孙某将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对误工费问题存在分歧,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是学生,请求误工费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孙某出具了他在青岛某公司实习时的工资明细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孙某虽为在校学生,但已开始实习,实习期间有固定的收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实习中止,实习单位停发实习工资,造成孙某实际收入减少,应当认定交通事故给其造成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李培安张新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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