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1月2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据了解,长春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5〕102号)文件执行,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其他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文件附后);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3335元/月的标准,超过23335元/月的待2015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铁路系统职工按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执行。(王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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