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连某受聘于某船舶工程公司,同年5月5日14时30分,连某工作时突发疾病。在工友的陪同下,连某到医院治疗。稍感病情好转后,连某未遵医嘱,出院回家。当天21时许,连某病情突然加重,妻子就近送他到小诊所输液。不久,连某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连某的妻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连某为工伤。但船舶公司认为,连某未遵医嘱住院治疗,属于拒绝治疗,不应属于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连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病情,他疏忽病情的严重性导致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仅是他死亡的间接原因。鉴于连某对医学知识的认知能力,其虽然在选择治疗机构及治疗方式上存有过失,但不影响工伤认定。
评析:一般来说,只有患病职工在明知如果不治疗病情将恶化,而自愿放弃治疗,或者医生强烈建议继续治疗而患病职工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方才构成拒绝治疗。就本案而言,连某在经过治疗后,感觉自己病情有所好转,要求离院回家是符合常理的,且连某在病情加重时,亦主动去小诊所输液治疗,故不能认定连某系放弃治疗或拒绝治疗,连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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