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是某公司学徒工。4个月前,他在工作时,因学艺不精,加之疏忽大意,致使右手被机器皮带卷入齿轮轧伤,虽花费6万余元医疗费,仍然落下了9级伤残。当他以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致使他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他只是学徒工,单位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自然也就不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仲裁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洪某虽然只是学徒工,也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自然无权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因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应自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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