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份,某木器厂招收小芬为操作工,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8月6日,小芬在工作中左手食指骨折,先后两次住院,第一次住院期间,厂里安排了一名女职工护理,并垫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第二次住院,厂里未安排人员护理,也未垫付医疗费。
小芬在第二次出院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定自己与木器厂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没有争议,小芬顺利地被认定为工伤。去年8月20日,小芬被鉴定为7级伤残。后小芬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报销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仲裁委裁决木器厂给付小芬工伤待遇17万余元。木器厂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与仲裁裁决一样的判决,木器厂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木器厂给付小芬工伤待遇17万余元。(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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