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临沂某技工学校在校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孙某于2015年3月1日被安排到蒙阴某公司从事加工零部件的辅助性工作。6月19日,孙某协助老工人师傅加工一零部件时,因机器发生故障不幸挤伤右手,经诊断为右手臂肱骨粉碎性骨折。孙某的家人要求所在实习公司为孙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于是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学生在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能否认定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部门给予答复: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能按工伤待遇来处理,但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维玲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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