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理应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应当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然而有时候,即便工伤已被认定,因种种原因,用人单位仍迟迟不愿赔偿,禹州市某煤业公司的杨德海就摊上了这样的窝心事,最后,他在法律援助下才得以维权。
今年47岁的杨德海在禹州某煤业公司上班。2015年6月4日,正在上班的杨德海被石块砸伤,经诊断为右侧耻骨上支骨折。住院多天,他花了不少医疗费。住院期间,杨某多次要求某煤业公司垫付医疗费,但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予理睬。
2015年7月3日,杨德海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8月18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为工伤,并经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有了伤残鉴定,就意味着可以拿到赔偿了,但现实给杨德海一记闷棍,任凭杨德海的家人如何去讨要,该煤业公司就是不予理睬,这让杨德海一家人陷入了困境。无奈,杨德海和家人来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听了杨德海及其家人的诉求后,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
为尽快帮杨德海维权,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旭升决定亲自办理此案。在征求杨德海的意见后,2016年1月20日,韩旭升陪同杨德海到禹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杨德海和某煤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煤业公司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杨德海工伤保险待遇。立案后,韩旭升又多次到某煤业公司走访杨德海的工友,并到杨德海所住的医院收集证据。
2016年3月7日,禹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韩旭升据理力争,通过举出大量证据,证明了某煤业公司应当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向杨德海支付赔偿金。
昨日,禹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煤业公司支付杨德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9765.4元。(杨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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