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8日,王先生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口头安排王先生从事机械操作。23日下午,王先生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上的刀具弄伤右手手指,后被诊断为右中指末节毁损伤。7月,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并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0级伤残。事故发生时,该公司还没来得及为王先生参加社会保险。治疗结束后,王先生于6月1日回到公司工作。10月20日,公司以王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王先生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作伤害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王先生工伤待遇,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姜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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