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李女士:我是本市一家企业驻外地的女职工,近期怀孕在异地发生了部分产前检查费。请问针对异地就诊生育保险有哪些规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答复: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费用的审核及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长期派驻异地的女职工,可以在异地选定2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参保女职工提供的医疗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记者 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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