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10时许,王明突发疾病晕倒在单位院内,12时许被送往医院治疗,但终因病情严重,22日15时15分被宣告死亡。4月21日,当地人社部门对王明的死亡作出了工伤认定。而单位认为,王明从抢救到死亡,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的48小时,遂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明的住院病历记载,2014年3月19日12时王明被送往医院救治,该时间为“48小时”的起算点。王明入院时即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次日自主呼吸停止,应用呼吸机维持呼吸,直至22日15时15分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王明突发疾病入院救治,在48小时之内,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死亡时间,故应认定王明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合法的。
(王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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