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简称被征地农民社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简称农村社保)、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三衔接。四种类型参保人员均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按照今年天津市实施的20项民心工程之“完善城乡社会保障”计划,4月1日起,将四种类型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范围,包括: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保且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参加老农保的人员。上述四种类型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老农保”参保人员,均应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
此外,具有外省市户籍参加老农保的人员,达到老农保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将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保、农村社保、老农保衔接后,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内存在多条缴费记录的,在本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其重复缴费年度的缴费额合并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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