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姗) 为降低企业成本,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为1%,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5%。
自2016年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1至3月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4月及以后应缴费额中予以核减。以一名员工缴费基数5000元为例,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后,单位每年为他可少支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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