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邢某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将社会保险费发放到工资中。2014年7月3日,邢某因病死亡。按照省人社厅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死亡后,一部分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否则,各项非因工死亡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邢某亲属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庭审时,某食品公司辩称,邢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将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邢某亲属未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应由邢某承担。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更不能以双方约定排除法定义务。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将社会保险费变为工资的条款,应为无效。某食品公司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向邢某亲属支付各项非因工死亡待遇。(侯力强 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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