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官思妍)11月24日,记者从吉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和提取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印发。吉林省将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
通知要求,单位应当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所有应缴未缴、应缴少缴的单位,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将差额补齐,对于仍不缴存的单位,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以处罚并进行媒体曝光。
从2016年11月22日起,对应缴未缴、应缴少缴的单位,其所属职工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连续欠缴三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 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 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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