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社保待遇不变,还可以继续创业或者去企业工作,想想就很美是不是?
近日,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印发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鼓励并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浙江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
离岗期限最多不超过6年
根据试行办法,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当然,如果是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可以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但最多续签一次,且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薪资方面,离岗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停发离岗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考核方面,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事业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省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离岗期满可申请返回
根据试行办法,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
如果离岗创业创新期满,离岗人员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所在事业单位应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离岗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与离岗人员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当然,我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可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辞聘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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