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记者3月20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减轻贫困人口患病治疗的经济负担, 我省不但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今年起,全省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由财政部门全额代缴。
省医保局要求,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口提供诊疗服务时, 不得放宽标准、不得过度医疗,原则上不得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从严控制价格昂贵的诊疗项目, 坚决杜绝大处方、 大检查。去年9月起,我省禁止贫困县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药械, 严格控制使用贵重药品和进口高值医用耗材;禁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和贵重药品耗材。 所有不合规医疗费用一旦查实, 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2017年起,全省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由财政部门按各统筹地区制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全额代缴, 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省、市(州)两级财政给予补助,确保贫困人口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实行先诊疗后结算,不交预付款,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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