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发生了工伤,对于工伤待遇和医疗费用的报销有异议,按理说,工伤待遇并不是十分罕见的争议,相关配套的法律规定也十分明晰,但当工伤问题和退休问题,以及他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撞在了一起,事情就变得有些复杂了。
从老陈的争议全过程来看,企业垫付了医疗费,配合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即使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鉴于老陈的无法“退休”的实际,工资一直支付到了伤残等级下来的当月,企业没有做错什么;社保基金在老陈工伤后,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劳动关系终止后又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对医疗费用也进行了报销,社保基金也无过错;老陈一个辛苦的务工者,本来发生工伤已是身心皆有所伤,二次手术的费用对于他而言,是难以承受之重,想要寻求报销途径也无错,三方都没有错,那么问题在哪儿呢?
说到底,问题的症结在于老陈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真正“退休”,对于他而言,60岁是最大的尴尬,因为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就无法继续在上海缴纳,医疗费用也无从报销,这才挑起了争端。
事实上,像老陈一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真正实现“退休”的人还有很多,由此产生的矛盾也不胜枚举。究其缘由,有不同时期政策的遗留原因造成的,有个人疏忽导致的,亦有地域差异难以衔接引发的。
目前,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社保、养老等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因个人疏忽导致无法退休的情形逐渐减少,历史遗留问题也在逐步“消化”中,对于地域差异问题,各地也都在研究制定全国养老统筹政策,为的就是更大力度、更多维度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养老生活,虽然政策执行尚且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问题有待磨合,但毕竟有了良好的开始。这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制度“护驾”,退而难休的尴尬不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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