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为每月1120元,最高为每月1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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