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近日印发《海南省公务员调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加强海南省公务员队伍管理,规范公务员调动工作。同时,原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干部调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废止。
《暂行规定》指出,规定所称调动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在机关(单位)之间的交流。领导成员转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务员的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省级机关之外调入省级机关的公务员调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垂直管理单位、双管单位系统内的公务员调动,由省级主管单位负责办理;省级机关之间的公务员调动,由调入机关和调出机关负责办理;省级机关调入省内各市县或省外的公务员调动,分别由各市县或调出机关负责办理。此外,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以下公务员的调动:本市县机关(含乡镇机关,下同)之外的公务员调入本市县机关;本市县机关之间公务员的调动;本市县机关公务员调出本市县机关。
《暂行规定》明确,公务员主管部门可进行调动的情形包括: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调整不适应现任工作的人员;因其他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因违法违纪正被立案调查的;未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新录用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未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暂行规定》还强调了公务员调动必须遵守的纪律:调入、调出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调出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供真实情况,不得在公务员调动期间突击提拔;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及提供材料。在办理调动过程中如违反调动纪律、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抽出有关材料或隐瞒相关情况的,应当取消其调动资格。
(李磊 钟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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