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体育用品销售公司的员工,从事门店产品的销售工作。半年前,一名客户经我推销后购买了一些健身器材,因恰巧店里的搬运工外出送货,而客户也急着离开,但其无法一人将一些稍重、不规则的器材搬上停放在店门口的皮卡车中,我便主动上前搭手帮忙。不料,由于放置不稳,器材脱落,将我右腿砸伤。事后,我不仅住院治疗51天,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由于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享受不了工伤待遇。当我再三要求公司报销所有医疗费用、给予伤残赔偿等时,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并没有安排我帮助客户,我自己主动帮忙不属履行职务,只能责任自理。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胡晓薇胡晓薇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对你给予工伤待遇。
首先,你的伤残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导致你伤残的情形与之吻合:从工作时间上看,你在帮助客户搬运器材时属于上班时间内;从工作场所看,你帮客户将器材从店内搬至门口的皮卡车,地点属于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场所;从工作原因上看,你作为公司门店产品的销售人员,职责之一就是销售公司经营的器材,帮助客户的目的也正是为了公司的销售,不仅与你的工作不可分离,而且具有内在关联。即你受到的事故伤害与所从事的营销工作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其次,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明显是对该法定义务的违反。
再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导致你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得到对应的待遇,决定了公司必须赔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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